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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8日 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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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东科技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就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98173.1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借款之日2001年4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同期年利率超过5.58%的,按年利率5.58%计。 如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51.25元,由被告华东科技负担144733元,由大鹏证券负担7618.25元。 截至披露日,公司需支付本息合计2285.43万元,诉讼费用14.47万元。 本次诉讼将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89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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