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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3日 18: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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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逸之彩铝质软管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一案,S*ST生化2009年4月24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深圳逸之彩铝质软管制造有限公司拖欠的贷款本金39,793,450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800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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