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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化工于2009年5月4日收到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转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来宾中院已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河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受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河化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000元,利息30,284,859.24元,本息合计104,284,859.24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 (2)原告对被告河化集团用于本案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河池化工从被告河化集团受让的本案抵押物无效,被告河池化工在一个月内返还本案抵押物给被告河化集团;若不返还抵押物,被告河池化工在受让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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