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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8日 19:0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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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51728美元及利息,同时诉金马集团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案,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下达的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清偿本金1051728美元及利息(利率计算,合同期内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预期按中国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预期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东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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