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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8年11月13日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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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酒店于2008年11月3-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2008年第7届董事会,通过如下议案,并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2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8年,以公司酒店物业作为抵押,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新都酒店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李聚全先生以其个人无限责任向华夏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银行贷款中10400万元用于归还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原贷款,其余部分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资金用途。 2、公司同意为深圳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400万元的担保,其应先提供其名下的财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且担保期限不长于公司贷款的期限。如果深圳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公司以人民币5400万元的定期存单为其在华夏银行的5400万元贷款借新还旧提供担保,其应先提供其名下足额的财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并按月承担公司为其提供的具体担保金额的存贷款利息差。 上述互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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