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01月09日 19:2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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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诉东北电气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15,000万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案,2007年4月11日此案在北京市高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7月19日北京市高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东北电气以对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7666万元债权与沈高公司进行的股权置换合同。东北电气应将相关股权返还给沈高公司,如不能返还,东北电气应在股本价值(人民币24712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高公司的损失;沈高公司应将7666万元债权返还给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沈高公司应在7666万元的范围内赔偿公司的损失。 目前国开行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股权置换交易已经实质完成,按照一审判决结果,交易双方认为,目前已无退回股权的可能,无法实现支付标的相互返回,故只能相互实际支付交易金。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考虑,由于需要确认因补偿交易对价而造成的损失,将导致东北电气2007年度净利润减少170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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