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01月03日 20:5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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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 东 源将享有的南充上中坝嘉陵江大桥项目及格兰春天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权益转让给南充市宏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宜,截止2007年12月31日,南充宏凌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二笔转让款1680万元和第三笔转让款3360万元(合计504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 2008年1月2日,公司收到南充宏凌公函,南充宏凌提出以资抵债的处理建议,并要求公司与其协商处理因成都市司法机关对南充文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天地山水”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所造成的损失等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南充宏凌签订的《联合投资权益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并且已经得到了部分履行,应当得到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南充宏凌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支付义务。对于南充宏凌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与南充宏凌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并根据协商情况确定下一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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