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7年11月02日 18:4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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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财经》登出《东北证券营业部挪用5.9亿大案责任人获刑》一文,搜狐网站进行了转载,东北证券澄清说明如下: 1.对三名被告身份的澄清。 该文称“上海吴淞路营业部总经理赵正斌及其下属获刑1-15年”不准确,公司已于2005年底将原经理赵正斌等三名被告人开除,上述三名被告已不是东北证券员工。 2.对犯罪主体的澄清。 该文称“东北证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非法挪用巨额客户资金案已于近日低调宣判,相关责任人均已获刑”是错误的。本案中,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赵正斌、何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也是对赵正斌等三名被告人(自然人)犯罪进行审判,并不认为东北证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犯罪。 3、对赵正斌等是否挪用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澄清。 本案挪用资金的行为人是赵正斌等被告,而不是公司或营业部,公司并不知情。同时,被挪用的既不是正常的经纪业务客户,也不是经公司确认的受托资产管理客户。赵正斌利用公司营业部为平台,私刻公章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欺诈非正常客户,私下与利益相关者串通,进行非法委托理财,并没有挪用和占用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007年8月公司为该案垫付款项2,200万元并于9月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继续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该案部分客户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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