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7年08月13日 22:0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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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3日,*ST 商务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其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事宜,判决如下: 1、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ST 商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 2、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ST 商务追偿。 3、驳回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公司经营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上述合同签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公司已对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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