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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20:54 | 作者:
根据中南重工查询2012年12月31日股东名册,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低于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23号)中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份,2004年起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并享受“二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按以上规定,公司需要补缴以前年度所获优惠的定期减免税。
公司统计2004年-2008年五年期间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合计25,530,642.46元。公司拟于2013年1月15日前补缴以上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
由于以上补缴行为,将会减少2012年度公司当期净利润25,530,64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