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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主承销商退还部分上市发行费用事项

    海能达于2010年6月29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约定由招商证券担任公司新股发行的主承销商。但在2011年5月招商证券扣取承销费用时,由于双方对保荐和承销费总金额理解存在差异,招商证券计算的承销费用金额为9,700万元,公司计算的承销费用金额为7,670万元,双方相差2,030万元。公司与招商证券本着顺利完成发行、暂时搁置分歧和继续协商解决的精神,按照9,700万元的金额完成了承销费用扣除、验资和公告程序,并共同完成新股发行工作。
    2012年9月,公司与招商证券最终就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招商证券应收取的保荐费和承销费总额为7,970万元(其中保荐费为300万元,承销费为7,670万元),招商证券应退还多收取的2,030万元至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12年12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招商证券退还的2,030万元承销费。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变更为1,307,147,550.00元,其中超募资金变更为851,967,550.00元,发行费用变更为85,852,450.00元。
    1、该笔退款增加公司2,030万元货币资金和资本公积,对公司股本及各期损益均不造成影响。
    2、该笔退款增加公司2,030万元超募资金,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就该笔退款于2013年1月9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国浩专审字[2013]第829A0001号),我公司将与招商证券、监管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方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该笔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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