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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美大应于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10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于近日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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