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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京新药业2012年3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在贷款时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亿元,担保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公司于2012年3月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虞京新向交通银行申请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本次被担保的贷款是1亿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2年11月20日,上虞京新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书》;反担保期间为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到期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担保有效期限并经公司同意,反担保书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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