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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8月01日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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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2年7月27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14:00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收到嘉峪关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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