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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20日 22:0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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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鑫富和江南大学于2011年6月17日联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张建鹏,要求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167号决定中关于ZL200510123566.4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决定。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中知行初字第234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8日作出的第161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公司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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