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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27日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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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奥维通信申请,国家有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所属期为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的相关退税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于2012年6月26日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9,254,242.26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退税所得将计入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对公司2012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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