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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13日 19: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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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高级管理人员华晨侃先生于2012年6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华晨侃先生于2012年4月25日被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之前华晨侃账户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2012年4月5日华晨侃账户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18.20元/股。2012年6月12日华晨侃先生卖出公司股票2,600股,成交均价10.70元/股。其本次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 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华晨侃进行了书面警告及风险警示,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华晨侃应当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4,160元[1300*(21.4-18.20),收益为复权后的股数乘以复权后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上缴公司,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 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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