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化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1年度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予备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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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06日 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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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鲁科高字【2009】149号文件通知,联合化工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被认定为山东省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3年内(2009年至2011年),所得税率减按15%的比例征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2012年6月5日,公司收到沂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对公司提出的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11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决定不同意公司享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 由此,公司需对2011年度的所得税税率由15%调整为25%重新计算,追溯调整2011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增加1,304.71万元,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304.71万元。具体追溯调整数据公司将尽快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并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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