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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28日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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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海源机械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5台(套)HF1100压机产品出现合同纠纷。 2012年3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5月10日,河南高院对本案做出了裁定。 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7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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