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4月20日 19:4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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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0年3月完成,公司聘请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现公司已启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决定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2年4月16日与太平洋证券签定了《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约定太平洋证券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指派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先生、刘宏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接丽鹏股份201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督导工作,承接的持续督导期为签订本保荐协议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宏源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宏源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太平洋证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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