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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4月05日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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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诉利君股份(被告)以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03.96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1年6月,公司收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陕西声威的诉讼材料和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对公司银行存款755万元、3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2011年5月25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字第4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冻结终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4日。冻结到期后,上述存款已解除冻结。 2011年6月,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对此,陕西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分别就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送达了(2011)泾民初字第00125-1号、第00126-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 2011年7月,公司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法院级别管辖权提起了上诉。 日前,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他字第00027号、第0002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上述案件争议标的分别超过200万元、3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泾阳县人民法院在未经本院依法指令之前直接受理本案显属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分别裁定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1号、第00126-1号民事裁定;案件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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