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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09日 20: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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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1年11月4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2011年12月5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广发证券签订《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保荐协议》,聘请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委派王继东、朱项平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2011年12月5日始,公司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南京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自2011年12月5日始由广发证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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