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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29日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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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海源机械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2011年9月16日,河南高院对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2011年11月15日,河南高院对该上诉案做出了判决。 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豫电电力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上诉案的判决结果,有力捍卫了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司产品形象。该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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