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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ST琼花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送达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共计36名债权人向扬州中院、邗江法院申请执行琼花集团持有公司13,5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以抵偿琼花集团所欠债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1年7月28日,扬州中院出具(2011)扬执字第0121号等20份《民事裁定书》。经国信集团等计20名债权人申请,扬州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拟将琼花集团持有公司11,800,36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划转至国信集团等计20名债权人开立的或指定的证券账户。 2011年7月28日,邗江法院出具(2011)扬邗执字第0326号等16份《执行裁定书》。经于会庆等计16名债权人申请,邗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拟将琼花集团持有公司1,699,64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划转至于会庆等计16名债权人开立的或指定的证券账户。 司法划转后,琼花集团持有公司30,486,4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27%,仍为第一大股东。国信集团持有公司19,483,4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67%,为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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