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06日 21:1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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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源机械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光先生("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中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公司五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2011年7月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2、驳回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李良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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