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2日 20:35 |
作者: |
|
| |
德豪润达2011年6月7日召开的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于2011年6月14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保荐协议》约定,银河证券对公司的保荐期间为《保荐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银河证券指派李杰峰先生、于凌雁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2011年6月14日,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与银河证券签订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保荐协议》。 根据《终止协议》及《补充保荐协议》的约定,太平洋证券自2011年6月14日起不再担任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水向东先生、李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银河证券完成,银河证券指派李杰峰先生、于凌雁先生担任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