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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食品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宜宾市翠屏区翠屏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善后处理合同书》议案。该议案已获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2009年10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高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签订《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意向框架协议》;2009年11月13日,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金房产签订《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高金房产投资参与翠屏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后,高金房产按照约定履行了投资开发义务。在《合同书》签订前,高金房产已基本完成983.91亩土地的整理。 按照2011年3月24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双方一致确认停止执行,并予以终止。 为此,公司就停止执行原协议的善后事宜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友好协商,最终形成《合同书》。 《合同书》第三条“项目投资回报”约定:高金房产方提出其项目投资回报率应按48.5%计算。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参照北京市、昆明市等地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整理的项目投资回报率来确定。双方约定就投资回报的问题在7日内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在双方就投资回报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后,未能在7日内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作为原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协议已经终止; 2、判令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原协议终止给高金房产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25,000,000.00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1、终止原协议; 2、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补偿高金房产人民币218,000,000.00元,且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0,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0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58,000,000.00元; 3、高金房产于2012年3月30日前完善983.91亩土地整理的相关资料;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800.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565,900.00元,由高金房产负担282,950.00元,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2,950.00元。 根据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额,将会导致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增加1.14亿元左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在确认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补偿款项,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如果在确认的时间内未完全收到补偿款项,将按实际收到的比例确认。 上述事项,最终将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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