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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29日 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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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04734号】。公司股东唐凯先生与苗欣先生就公司增资股权纠纷一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自苗欣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苗欣、唐凯、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苗欣持有的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万八千五百股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完毕;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苗欣转让八十万八千五百股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税后收益归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苗欣自收到股份转让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款给付公司; 八十万八千五百股公司股份转让完毕后,苗欣持有的剩余十八万一千五百股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归苗欣所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调解协议执行后所获得的80.85万股公司股票转让款属于偶发性利得,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以2011年4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8.01元测算,预计该协议的执行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约5900万元,对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由于股票出售的时间及出售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获得的收入以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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