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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23日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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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药业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为对抗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新发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号:ZL200510123566.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第13124号决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2008年8月12日,新发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2010年6月18日,张建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该请求。 2011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6167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ZL200510123566.4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中涉及球茎状镰孢霉,尖喙镳草镰孢霉,双胞镰孢霉,雪腐镰孢霉,早熟镰刀菌,镳草镰孢霉,茄病镰刀菌嗜石油变种,腹状镰孢霉,藤仓赤霉藤仓变种,藤仓赤霉串珠变种和藤仓赤霉胶孢变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 公司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公司ZL200510123566.4发明专利权作出的审查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技术保护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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