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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股份于2010年9月10日收到公司大股东转达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0)上指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 该《执行裁定书》就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景德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相应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68)持有的部分流通股480万股。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冻结的申请。 景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9993780股,占总股本的56.02%,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述裁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景焦集团所持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被依法冻结4,800,000股,占景焦集团所持股份的3.43%,占公司总股本的1.92%,冻结期限一年。 本次冻结事项不会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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