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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9日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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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鑫富药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37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638号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124号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两次就公司同一专利(“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审查决定(第13124号决定),第二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尚在审查中。 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目前该案尚无新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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