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8年05月08日 19:3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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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盾安环境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根据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以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并提议将上述修订事项作为临时提案,即《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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