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04日 20:1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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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执字第340号之十、(2005)珠中法执字第340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欠款本金34,153,493.36元及利息54,889,545.74元等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裁定。 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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