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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函告如下: 集团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以所持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1,106.3013万股和无限售流通股3,893.6987万股共计15,000万股(占当时本公司总股本的8.41%),就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2011年3月7日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全部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因此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质押股份数量已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15,000万股。 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重新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本公司15,000万股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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