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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股份”公布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7日 22:16 作者
      2011年5月16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嘉兴中院)递交的有关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大连韵锐)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均为被告)连带偿还款项人民币20,000,000元。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诉称:2009年6月4日,第二被告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及其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实德),在公司与大连实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司确认截止2009年5月8日作为其全资子公司的第一被告在原告账面显示尚欠原告应收款项为人民币20,000,000元。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同时,第二被告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认了第一被告的欠款事实,并且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全资股东,理应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现大连韵锐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应收款项进行主张,请法院给予支持。
    根据法院通知,嘉兴中院将于2011年7月5日开庭审理本案。
    公司在本次公告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2011年5月9日,公司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岗法院)递交的有关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大连韵锐(原告)向西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大连实德(均为被告)偿还款项人民币2,720,500元。
    原告诉称:2009年6月4日,被告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及其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大连实德。另外,在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司确认截止2009年5月8日原告公司账面显示公司尚欠原告债务人民币2,720,500元。后期被告大连实德又将股权进行了转让,现大连韵锐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确认的应收款项主张权利,请法院给予支持。
    根据法院通知,西岗法院将于201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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