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25日 19: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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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两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原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一审被告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判决(下称:第1、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再审人不服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其诉请:最高院提审本案;撤销第1、2号判决和(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号、第0502号民事判决;判令由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最高院裁定如下:此案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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