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召开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公司拥有的合肥环保科技分公司、肥东环保科技分公司、芜湖环保科技分公司 BOOM 项目净值为24,464.72万元的部分脱硫岛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不含保证金),期限为5年共计20期;租赁月息为5.375‰;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不超过融资金额的15%、3%;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及质押。 二、同意公司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融通流动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以公司办公大楼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省直支行申请抵押贷款2,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10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协议及贷款协议,授权有效期均为一年。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