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2月24日 22:1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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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从济南市房管局处获知公司位于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号自有房产地上一层已于2010年7月9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查封,自该房产查封之日至公司获知此查封事项期间,公司一直未收到任何有关查封通知。 公司就此查封房产事宜与济南中院联系,获知该查封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截止2009年底公司因此案累计被扣划资金41,422,631.63元,并导致公司2009年度亏损,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2010年7月,兴业银行再次以该案项下借款尚欠部分利息未执行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查封申请,济南中院对公司的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10年7月9日-2012年7月8日。应公司要求,济南中院于近期向公司补发了于2010年7月9日签发的有关《民事裁定书》。 就兴业银行案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公司又于2011年1月就该案损失向济南中院对三联集团及下属三联配送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济南中院立案通知。 此次房产查封涉及金额仅为兴业银行案尚未执行的部分利息(具体金额待确定),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2010年度盈利产生实质影响。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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