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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称:2005年3月1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下称:涪陵支行)签订了金额为1700万元,月利率为5.115‰的一年期贷款合同,华祥公司以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南门山三块土地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2006年3月,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7年10月裁定宣告华祥公司破产,并于2009年2月裁定涪陵支行对原华祥公司三块土地通过司法拍卖获得的价款7,271,900.00元优先清偿,原告将破产财产7,271,900.00元支付给了涪陵支行。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债务7,271,9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到偿还债务为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系前任大股东朝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张良宾、张斌在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利用公司为其关联企业提供违规担保、将公司拖入重庆地区关联公司银行贷款互保圈中的典型案件之一。公司为华祥公司向涪陵分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并承担了1800万元的担保责任,公司对代偿部分的本金及利息将依法向主债务人华祥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等进行追索,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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