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31日 20: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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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刑事判决书,因2010年7月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被告,下称:紫金山金铜矿)污水渗漏事故,法院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有关起诉书指控被告紫金山金铜矿及其他五名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于2011年元月30日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二千零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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