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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中讯公司(下称:中讯公司)、王义鑫、王雪梅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再审案,近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中讯公司向公司偿付信用证项下的代垫款1,738,484.5元及该代垫款的利息(利息从2003年3月17日起至本案原审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并支付从履行期限届满后逾期至今未履行的双倍利息;王义鑫、王雪梅对此案的债务在83.7%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将按法律程序申请法院恢复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暂时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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