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21日 00:1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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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下称:界首建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对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提起诉讼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阜阳中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7)阜民二初字第31号](下称:31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9月26日向公司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公司于近日收到阜阳中院有关执行裁定书三份,分别裁定如下: 鉴于在执行中已对公司持有的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原江苏华源制药)12%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裁定将标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1290万元裁定归申请执行人界首建行所有,财产权自裁定送达界首建行时转移。 鉴于上述裁定已将冻结的标的股权裁定归界首建行所有。根据界首建行的申请,裁定解除对标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冻结。 鉴于在执行过程中,公司用标的股权抵付1290万元,用现金给付人民币210万元,合计1500万元。31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内容[即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界建技改[2003]0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5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裁定终结31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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