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1日 08:2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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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下称:爱涛精品)通知,就爱涛精品诉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利园酒店)、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康年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诉),第一被告利园酒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提起反诉(反诉人为利园酒店,被反诉人为爱涛精品,第三人为康年酒店),反诉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与第三人康年酒店签订《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将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方式变更为:在甲方(被反诉人)出租的房屋达到使用条件前乙方(本案第三人)和实际经营人(反诉人)经营酒店所得收益首先用于支付酒店管理维护费用和员工工资,其次支付甲方租金,如再有盈余作为反诉人利润进入股东分配;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欺诈行为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 在本诉被告利园酒店提起反诉的同时,本诉原告爱涛精品亦向南京中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对本诉请求的第三项:“两被告给付拖欠租金(使用费)735万元(即2008年度三、四季度的租金300万元,2009年度一、二、三季度租金525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和已付的20万元租金);”申请变更为:“两被告给付拖欠租金1710万元(即2008年度三、四季度的租金300万元,2009年度租金700万元,2010年度800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和已付的20万元租金),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并交还承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之日止按《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 日前,爱涛精品接南京中院通知,上述反诉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已获受理。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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