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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与自然人何达伟、金钺戡、邢震签订的关于临安汇锦金昕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汇锦公司)之《合作协议书》约定,上述自然人将回购公司持有汇锦公司90%股权,股权回购实施应以汇锦公司全部偿还公司11,000万元借款为前提,且上述还款日期最晚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在2010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为13,400万元。 近日,公司与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天亿)及上述自然人签订关于汇锦公司之《协议书》:何达伟、金钺戡、邢震自动放弃股权回购权,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汇锦公司80%股权转让给浙江天亿,浙江天亿为取得该股权合计向公司支付溢价5,350万元。公司同意于2011年1月10日前,通过银行向汇锦公司提供总额为19,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二年,年收益率为25%。汇锦公司以有关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上述19,000万元贷款的担保,同时浙江天亿同意对汇锦公司归还上述19,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浙江天亿有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以溢价50%即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持有的汇锦公司10%的股权。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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