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29日 22: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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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天津市嘉萱华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嘉萱华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2741838.51元;支付公司代理费人民币1553174.52元;支付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155839.34元,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18125839.34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计算;其中9180755.74元,自2009年6月12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76698361.75元,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59448361.75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计算;其中46652167.85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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