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9日 20:4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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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9)豫法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就申请复议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宝龙;公司原名)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鹤壁中院)(2007)鹤中法执字第15-3号、15-4号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复议事宜,经省高院调解,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鹤壁中院申请撤回追加东方宝龙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鹤壁中院审查同意其撤回复议申请。2010年10月25日,公司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撤销(2007)鹤中法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裁定如下:准许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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