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8日 07:3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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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称:电气总公司)重新签署《采购框架协议》、《销售框架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与电气总公司重新签署《贷款服务框架协议》和《存款服务框架协议》;上述协议经批准后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2008年4月25日签署的相关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 基于上述协议,公司及附属公司向电气总公司及其联系人采购产品及销售产品,建议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年度(下合称:未来三个年度)各年发生的关联采购及销售的金额上限分别为不超过1400百万元、1500百万元、1600百万元及不超过900百万元、1100百万元、1300百万元,上述采购及销售在2010年发生的金额分别不应超过2670百万元及3600百万元;电气总公司及其联系人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所需之综合服务,建议于未来三个年度各年发生的服务费上限分别为不超过50百万元、60百万元、70百万元,相关交易在2010年发生的金额不应超过70百万元:财务公司向电气总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贷款及存款服务,建议于未来三个年度,各年发生的关联贷款和票据贴现的每日结余上限分别为不超过3000百万元、4200百万元、4500百万元,关联存款的每日结余上限分别为不超过3500百万元、4500百万元、5000百万元,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关联贷款和贴现余额不应超过3000百万元、关联存款余额不应超过5200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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