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7日 07: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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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公司)转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原告江苏怡华公司(下称:江苏怡华)与被告南京怡华公司(下称:南京怡华)、泽天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因与南京中院受理的(2010)宁民初字第109号,即南京怡华诉被告泽天公司、江苏怡华、第三人康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处理结果上具有关联性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南京中院依法提级审理],判决决定如下: 南京怡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南京市中山北路45号房屋;南京怡华向江苏怡华支付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迁出时止的房屋使用费(具体计算方法为:1.5元日租金/每平方米×45137.97平方米×实际天数,其中至2010年10月31日止,南京怡华支付使用费18280877.85元);驳回江苏怡华对泽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85元,由南京怡华承担。 对此突发事件,公司董事会将给予高度关注。鉴于康成公司等三家公司拒交财务报表,影响公司三季报的正常披露,公司董事会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及主管单位,请求予以协调做好有关交接工作,要求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并尽快予以解决。 另悉,南京中院于2010年10月19日签发了有关民事裁定书,经江苏怡华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裁定如下:先予执行南京怡华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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