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5日 07:3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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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四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10年三季度报告。 二、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申请4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此项授信额度由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下称:化工集团)提供担保。 三、同意公司天津分公司继续向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二年。此项综合授信额度由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集团)提供担保。 四、同意公司之分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行申请1.6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向九江银行永修支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均为一年。该两项授信额度分别由化工集团、蓝星集团提供担保。 五、通过公司为控股60%的无锡蓝星环氧有限公司继续向中行无锡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原申请的4000万元额度已到期)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二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目前,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7.43亿元(均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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