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1日 20:0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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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同意公司为所控制企业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精工)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各类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续保),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该担保额度签署协议的有效期拟定为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有效期为不超过12个月。 三、通过关于公司为部分所控制企业提出的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浙江精工、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融资提供担保(续保),担保额度为32000万元;为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为12000万元(续保8000万元、新增4000万元)、8000万元(新增);为湖北精工楚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球场路支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4000万元(续保3000万元、新增1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将提请最近一次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额度签署协议的有效期拟定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10年9月30日,公司的实际对外融资担保金额累计为37049.92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所控制企业),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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